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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三章 行政法
知识点七、行政复议原则和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复议
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下列规定的审查(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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