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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二章 审计法
知识点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业务范围:对本级和下级的财政收支。
2.最终成果: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国务院总理提出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双重领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报告。
3-11 对中央银行、国有事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企业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的项目、受政府管理的基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其他及特定事项的审计。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要求提供资料权: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检查权
3.调查取证权: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制止权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必要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3)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处理处罚权:分为审计处理权和审计处罚权。
6.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7.建议权:建议给予处分、建议纠正违法规定
三、审计管辖
(一)确定审计管辖权的原则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原则: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定管辖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某一部门的财政关系隶属于哪级政府,某一单位的财务关系隶属于哪级部门,则该部门、单位就是该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中央各部门是审计署的管辖范围,省级各部门是省级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在地方的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仍属于审计署的管辖范围。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
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与政府及部门不存在财政、财务上的隶属关系,但其国有资产接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属中央部门监督,属审计署管辖;属地方部门监督,属地方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3.指定管辖原则
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
(二)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1.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2.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
(1)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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