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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预习:行政处罚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7/23 10:26:13 字体:

第四部分

第三章 行政法

  知识点二、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定义: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措施。

  2.行政处罚种类: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注意1:规章包括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2:除以上四种,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责任:

  ①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②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l.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

  2.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除外原则:进出境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海关查处。

  4.指定管辖:有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不得以罚代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一日抵刑期1日,罚款1元抵罚金1元)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的以终了计算)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违法行为轻微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4-18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受胁迫;有立功表现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

  查明事实原则;事先告知权利原则;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1)适用情形:违法事实确凿并由法定依据,对于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程序:决定书当场交付,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

  (1)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1)适用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处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处以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是较大数额罚款。

  (2)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前述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具体程序: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

  (1)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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