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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三章 行政法
知识点三、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5.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6.处理机关为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复议
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下列规定的审查(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四、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
1.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
申请形式包括书面或口头申请。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
其他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申请的限制
1.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
2.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负责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出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4)法律规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审查办法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二)行政复议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处理程序
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1.决定维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一定期限内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延30天。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自觉履行;限期履行;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机关;变更: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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