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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四章 财政法、预算法
知识点一、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标准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
1.管理体制: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
2.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管理原则:①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结合;②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结合;③资产管理和实物、价值管理结合。
4.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按照一定的评估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以及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项目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2.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3.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概念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2.转让使得国有产权不具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产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内部审议。
(1)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暂停交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
3.披露转让信息: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4.提出受让条件,审查受让方条件。
5.确定转让方式。
(1)只产生一个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6.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7.转让价款支付与转让收益处置。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8.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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