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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五章 税法
知识点五、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判断标准: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
2.其他所得。
二、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3.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法律规定不得计算在内的除外;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法律规定不得计算在内的除外;
5.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并按照规定摊销的,准许扣除;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同会计)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亏损的结转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全额纳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差额纳税: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减免的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五、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已授)
(二)税款的免征、减征
1.降低税率的情况(已授)
2.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
六、纳税申报与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汇总纳税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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