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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五章 税法
知识点三、消费税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二)计税方法
注意:自2009年5月1日起, 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
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
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
推导:
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组价包括:成本、利润、定额税、比率税
成本、利润、定额税占组价的*97% 比例税占组价的*3%
推导:
组价=(成本+利润+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比率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比率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定义: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计算: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组价包括:材料、加工费、比例税率
材料、加工费占组价的97%,比例税率占组价的3%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组价包括:材料、加工费、定额税、比率税
材料、加工费、定额税占组价的*97%,比例税占组价的*3%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基本同增值税
五、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了受托人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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