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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五章 税法
知识点二、增值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
注意2:两种劳务交增值税。
2.分类: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
3.(新增)从2012年1月1日起,选择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门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行增值税增加两档税率,11%和6%,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销售中包括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结论:自产、委托加工一定视同销售;外购要分对内对外,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要进项转出。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指必须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2)修理修配劳务指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注意: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4.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二、税率与征收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销售额
1.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注意:价外费用、逾期包装物押金一定是含税价格。
推导: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
2.特殊销售额的确定
(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2.进项税额
(1)可以抵扣的情形
(2)不得抵扣的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至4项的货物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付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15
日内申报。
五、纳税地点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只限一般纳税人领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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