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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七章 票据法和证券法
知识点九、上市公司收购
1.要约收购的情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禁止: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撤销: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6.超额: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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