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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七章 票据法和证券法
知识点四、支票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为空头支票。
3.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绝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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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其支票无效。 |
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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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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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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