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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七章 票据法和证券法
知识点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广义的票据是指所有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提单、股票、汇票等;狭义的票据是指货币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的特征
(1)货币债权证券
(2)严格要式证券:文义主义规则
(3)流通证券: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4)无因证券:票据关系有独立性,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
(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主张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需要提示票据。
(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最基础的作用
2.汇兑作用
3.信用作用:背书越多越可靠
4.融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
(三)票据的种类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第一层次: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
第二层次:追索权和偿付义务。
(五)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1)票据返还:对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正当权利人有要求返还的请求权。
(2)利益返还:因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不能实现债权时可要求利益返还。
2.票据基础关系,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原因和前提条件
(1)票据原因关系: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如买卖、担保、借贷、赠与等原因
(2)票据资金关系:指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存款、承诺等。
(六)票据行为
1.概念: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即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
2.特征: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某一票据行为无效或有瑕疵,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3.种类:
(1)主票据行为:出票,包括签发票据与交付票据
(2)从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
4.票据行为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①票据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行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的票据行为是无效行为,其票据行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方为有效。
②票据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欺诈、偷盗、胁迫不受保护。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指票据行为除了应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进行,才能产生票据效力。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
5.票据行为的代理
指票据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本人的名称,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部分超过部分代理人负责。
(七)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种类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指票据债权人请求付款义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2)追索权:指持票人在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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