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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七章 票据法和证券法
知识点三、本票
绝对记载事项 | (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法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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