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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做假账可否“株连”领导

2004-05-10 13:3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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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会计条例》(草案)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条例草案还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国青年报》4月15日)。深圳如此将会计做假账“株连”领导的举措,是否会“委屈”甚至伤害到单位负责人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假账的危害不言而喻,大而言之,由于假账泛滥而提供的错误信息,可能导致宏观决策失误;小而言之,一个单位的财务管理如果被假账充斥,将直接成为贪污、挪用公款、国有资产流失等犯罪现象滋生的肥壤沃土。故而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是抓反腐源头建设的重要环节。而一些单位之所以在资金运作中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资产反映不完善、设立小金库和其他违纪违规等现象,主要是其决策层为了保全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打单位小算盘并搞违规操作所致。而真正把做假账当作家常便饭,或把财务纪律当儿戏,甚至我行我素、胆大妄为者,也非那些领导莫属。

    的确,作为财务管理者的会计来说,不管是面对怎样的作假行为,都应当勇于纠正。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财务人员要执行领导的意志,当领导按照财务规定办事时,自然不存在什么问题。可当领导的意志与财会法规相违背时,财务人员是否执行,就会遇到选择上的难题。即要么他老老实实按领导的旨意行事,心甘情愿地做出让领导满意的假账来。要么就遵守职业道德和财务纪律的要求,甚至不顾个人利益得失,建议领导纠正其错误做法。假若领导固执己见,财务人员则完全可以向上级部门举报。但如此财会人员就不仅面临“穿小鞋”的命运,甚至会因此而失去了“管理”资格。故凡是做成的假账,恐怕大都是在这两种情形下完成的,而这两种情况,作为领导都难逃其责,甚至要负法律责任的。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单位负责人以自己不了解财会业务为借口,将责任推脱给他人。其实,这种理由往往是不成立的,因为即便所造假账是主管财务的领导授意会计人员一手完成的,这也不等于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就没有责任。这是因为一个单位的资金运作,应该由该单位的领导成员共同把关,尤其是那些重要经济决策、重要的投资、重要的经营活动和大额度的资金调度使用,必须经过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作为这些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和拍板者,又岂能逃脱干系?再者,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也存在执行财会法规的问题,如若集体讨论决定的某项经济措施违背了会计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必须承担责任。故而假账“株连”领导的举措,既是一项恰如其分的制度安排,更是杜绝假账现象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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