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缘何屡禁不止
通海高科初次信息披露遗留问题终告一段落,而在持续信息披露上,上市公司的问题可真不少。这不,半年报帷幕刚落,许多公司又在忙着发布补充公告给半年报打补丁,而天歌科技的“屡教不改”,更是叫人闹心。上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的颁布实施,多少给饱受信息不对称之苦的投资者以安慰,但对上市公司以“钉子”精神钻制度之空、以“挤牙膏”战术与监管层及投资者过招的伎俩,投资者仍需谨慎提防。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正在不断修订中,但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实际披露过程中,却出现了大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披露不及时等违法违规及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截至2002年4月30日,我国证券市场共有137家上市公司150次由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或批评、谴责),约占上市公司总体的11.7%。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两大类问题:一是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披露总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不披露的心态,而不是把它看作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这种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包括临时报告披露的随意性和定期报告披露的滞后性。前述150家(次)上市公司中,就有87家(次)上市公司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二是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具体表现为:(1)虚增利润。申请上市、配股及终止上市等法律法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上市公司产生追逐账面利润、操纵盈利的动机。(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改变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可是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的地位,改变资金用途时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不履行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招股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这种行为的动机通常较虚增利润更为复杂:为了上市,为了配股,为了收购成功……28家上市公司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进行了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4)盈利预测弄虚作假。盈利预测是上市公司对未来的经营成果所做的预计和测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判断的影响,并且所涉及的是尚未发生或者是可能不会发生的事项,很多公司发行上市时为了尽可能多的募集资金,在盈利预测方面弄虚作假,甚至恶意操纵盈利预测,对广大投资者产生恶劣的误导作用,最终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分析
利益驱动是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根本原因。首先是上市的诱惑。在银行业被大量的呆账坏账牢牢困住时,证券市场的建立为处于严重“缺血”状态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空间和渠道。前述150家(次)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中,共有13家公司基于包装上市的目的,或者利用各种手段虚增利润,或者制造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进行虚假陈述,发布误导性信息,其中8家上市公司涉及虚增利润约4.7亿元;其次是配股的诱惑。上市公司对货币资金的需要是持续的,为了获得配股以达到规模扩张的目的,往往不惜包装会计数据,披露虚假信息。三是特别处理及摘牌的威胁。我国对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住“圈钱”机器,有些公司大搞财务包装,玩弄披露游戏。
监督不力是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重要原因。一是职业审计界的审计监督有效性不足。2001年,国家审计署在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在抽查的32份审计报告中有23份严重失实,占抽查数的71.9%;涉及会计师事务所14家,占抽查数的43.8%;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涉及注册会计师41名。二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无疑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会计信息违法披露行为基本上都是由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作出处理,由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司法部门在此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责任人极少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披露,自199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对90多个案件做了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14.9亿元,这相对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金额来说不过是沧海一粟。而且,《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见,虚假披露的收益要远大于其成本,而且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往往演变为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即用股东的股本来偿还股东的损失,由投资者来为上市公司的虚假披露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违法披露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不能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前述150家(次)违规上市公司中,52家被证监会处以通报批评,56家由上交所和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而在剩余的43家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中,只有28家受到经济上的小小处罚,涉及金额2131万元,其中1560万元是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只有571万元是对违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的罚款。这不仅与上市公司虚增的23.23亿元利润无法相比,与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72.5亿元无法相比,与广大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披露而遭受的巨大损失更无法相比。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正在不断修订中,但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实际披露过程中,却出现了大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披露不及时等违法违规及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截至2002年4月30日,我国证券市场共有137家上市公司150次由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或批评、谴责),约占上市公司总体的11.7%。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两大类问题:一是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披露总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不披露的心态,而不是把它看作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这种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包括临时报告披露的随意性和定期报告披露的滞后性。前述150家(次)上市公司中,就有87家(次)上市公司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二是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具体表现为:(1)虚增利润。申请上市、配股及终止上市等法律法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上市公司产生追逐账面利润、操纵盈利的动机。(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改变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可是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的地位,改变资金用途时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不履行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招股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这种行为的动机通常较虚增利润更为复杂:为了上市,为了配股,为了收购成功……28家上市公司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进行了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4)盈利预测弄虚作假。盈利预测是上市公司对未来的经营成果所做的预计和测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判断的影响,并且所涉及的是尚未发生或者是可能不会发生的事项,很多公司发行上市时为了尽可能多的募集资金,在盈利预测方面弄虚作假,甚至恶意操纵盈利预测,对广大投资者产生恶劣的误导作用,最终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分析
利益驱动是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根本原因。首先是上市的诱惑。在银行业被大量的呆账坏账牢牢困住时,证券市场的建立为处于严重“缺血”状态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空间和渠道。前述150家(次)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中,共有13家公司基于包装上市的目的,或者利用各种手段虚增利润,或者制造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进行虚假陈述,发布误导性信息,其中8家上市公司涉及虚增利润约4.7亿元;其次是配股的诱惑。上市公司对货币资金的需要是持续的,为了获得配股以达到规模扩张的目的,往往不惜包装会计数据,披露虚假信息。三是特别处理及摘牌的威胁。我国对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住“圈钱”机器,有些公司大搞财务包装,玩弄披露游戏。
监督不力是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重要原因。一是职业审计界的审计监督有效性不足。2001年,国家审计署在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在抽查的32份审计报告中有23份严重失实,占抽查数的71.9%;涉及会计师事务所14家,占抽查数的43.8%;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涉及注册会计师41名。二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无疑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会计信息违法披露行为基本上都是由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作出处理,由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司法部门在此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责任人极少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披露,自199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对90多个案件做了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14.9亿元,这相对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金额来说不过是沧海一粟。而且,《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见,虚假披露的收益要远大于其成本,而且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往往演变为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即用股东的股本来偿还股东的损失,由投资者来为上市公司的虚假披露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违法披露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不能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前述150家(次)违规上市公司中,52家被证监会处以通报批评,56家由上交所和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而在剩余的43家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中,只有28家受到经济上的小小处罚,涉及金额2131万元,其中1560万元是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只有571万元是对违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的罚款。这不仅与上市公司虚增的23.23亿元利润无法相比,与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72.5亿元无法相比,与广大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披露而遭受的巨大损失更无法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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