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就规范事务所名称问题提出研究报告并征求意见
针对全国范围内存在的一些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新设或更名的事务所,故意使用其他有一定知名度事务所名称的“搭便车”问题,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事务所商业信誉,中注协课题组最近提出了专题报告,就事务所名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全行业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中注协专业标准部 杨援朝
电话:68721166-5407
电子信箱:yangyc@cicpa.org.cn
以下是中注协课题组征求意见的专题报告,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的研究
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会员反映,个别新设或变更名称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同意使用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存在“搭便车”的现象,损害了同行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会计市场的秩序。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研究报告,向大家征求意见。
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存在的主要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机构名称和称号。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由发起人(或合伙人)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时自由选择,但不应损害同行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现象主要是由以下情况造成的: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脱钩改制前,挂靠单位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沿袭了原来的名称。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导致不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工商注册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始得从事验资等项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主管登记机关管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登记注册时,只要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与本地区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相同即可,并不考虑与其他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相同。三是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扩大品牌效应,允许其他新设或变更名称的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自己的名称,形成品牌系列。四是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申请设立或变更名称时,故意使用其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存在“搭便车”的现象。
未经同意使用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的行为,虽然并不一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却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背道而驰。会计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的专业服务,是一种智力劳动,其信誉通过长期的执业活动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良好的声誉,就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的市场利益。因此,未经同意使用与其他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侵害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导致社会公众的误解,不仅损害同行的经济利益,而且扰乱了会计市场的秩序。
二、 解决办法
鉴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保障行业秩序,有必要规范和引导会员切实尊重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专用权。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具体措施是:建立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库。当事人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时,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申请核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文件。申请核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文件中应提出若干备选名称,并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核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文件后,对申请核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进行检索,对其是否与已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作出裁定。对出台规定前使用相同名称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协商解决;否则,根据使用在先原则裁定其归属加以核定。经核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新设或变更名称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当事人同意使用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协议,并构成申请核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文件。
二是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规范指导意见》,引导会员谨慎对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引导会员在选用名称时不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相同或近似,谴责擅自使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者侵犯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专用权的行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研究组
2003年3月7日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中注协专业标准部 杨援朝
电话:68721166-5407
电子信箱:yangyc@cicpa.org.cn
以下是中注协课题组征求意见的专题报告,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的研究
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会员反映,个别新设或变更名称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同意使用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存在“搭便车”的现象,损害了同行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会计市场的秩序。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研究报告,向大家征求意见。
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存在的主要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机构名称和称号。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由发起人(或合伙人)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时自由选择,但不应损害同行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现象主要是由以下情况造成的: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脱钩改制前,挂靠单位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沿袭了原来的名称。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导致不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工商注册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始得从事验资等项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主管登记机关管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登记注册时,只要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与本地区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相同即可,并不考虑与其他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相同。三是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扩大品牌效应,允许其他新设或变更名称的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自己的名称,形成品牌系列。四是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申请设立或变更名称时,故意使用其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存在“搭便车”的现象。
未经同意使用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的行为,虽然并不一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却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背道而驰。会计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的专业服务,是一种智力劳动,其信誉通过长期的执业活动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良好的声誉,就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的市场利益。因此,未经同意使用与其他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侵害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导致社会公众的误解,不仅损害同行的经济利益,而且扰乱了会计市场的秩序。
二、 解决办法
鉴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保障行业秩序,有必要规范和引导会员切实尊重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专用权。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具体措施是:建立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库。当事人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时,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申请核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文件。申请核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文件中应提出若干备选名称,并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核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文件后,对申请核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进行检索,对其是否与已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作出裁定。对出台规定前使用相同名称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协商解决;否则,根据使用在先原则裁定其归属加以核定。经核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新设或变更名称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当事人同意使用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协议,并构成申请核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文件。
二是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规范指导意见》,引导会员谨慎对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引导会员在选用名称时不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相同或近似,谴责擅自使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者侵犯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专用权的行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研究组
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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