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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国资委严控资金风险 限制大股东占用资金

2003-09-09 10:36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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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上市公司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

  北京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得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通知还强调,要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通知提出,要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各地派出机构审核或检查后,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通知还提出,要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如违反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银监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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