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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示

2004-06-25 08:2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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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我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经我局研究决定,拟批准设立下列会计师事务所,现在全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7天,2004年6月21日至28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来电或来函向市财政局会计处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反映意见的个人必须提供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反映意见的单位必须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方便调查。

  联系电话:83938869 83938556

  传 真:83938813

  网上投诉地址:http://www.szfb.gov.cn进入“领导信箱”栏目

  来信地址:深圳市景田东路九号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

  邮政编码:518034

  深圳市财政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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