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披露上市公司会计违规4大特征
截至去年8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共立案查处案件765个,对417家机构和657名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案件41个,涉嫌犯罪人员约300人。另外,去年证监会共办理境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104件,对外执法合作案件27件,审理案件121件,结案77件。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日前透露了上述信息。
他说,从去年查处的这些案件看,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具有比较明确的目的性。
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与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此,会计造假的目的主要有:为取得发行资格(IPO);为达到《公司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标准造假;为增发或配股造假;为避免退市而造假;为了操纵股价而造假;为管理层收购(MBO)等私有化目的造假;为达到其它合约或行政许可要求造假等。
二是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与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紧密相连。
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与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紧密相连,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虚假信息披露;操纵股价;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通过伪造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实施金融诈骗;乱评估;私分国有财产;损害国家利益(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签订、履行合约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徇私舞弊,以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以致造成国有公司或企业严重亏损);行贿受贿;偷漏税;违反国有资产、土地、房地产等方面的法规等。
三是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
中国股票市场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企业改制上市采用剥离方式,69%的上市公司有母公司,且存在严重的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操纵股价、侵占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其原因包括:一是为达到《公司法》的要求;二是市场承受不了大盘股;三是政府仍相当程度上控制着投融资权;四是采用这种方式对原有国企领导最有利。
其次,地方政府严重介入公司改制上市等过程。其原因有四:一是国家仍处于控股地位,目前国有资本仍占上市公司股本的60%左右;二是帮助国企解困;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即使是私营企业,最后政府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四是改制上市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
再次,现行法律法规仍存在相当多的缺陷。一是对许多明显的不当行为没有相应处罚条款。例如: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各种方法将公司掏空,刑事处罚对此可能有办法,但由于董事会、股东大会、政府批文、事务所签字等手续齐全,其形式合法,行政处罚则比较难。二是处罚力度太轻,不当得利可能高达几个亿,但处罚则只是几十万。同时,证监会开出很多罚单,但往往难以执行。三是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与取证难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四是执法主体不明确,给检查与处理带来许多麻烦。所谓“证券管理部门”,有人认为是专指证监会,也有人认为还包括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资委和财政部等。
另外,刑事制裁和民事诉讼机制尚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很多本来可以由民事诉讼来解决的问题,目前都得靠行政手段来解决。例如中国人寿事件,在美国就是由民事诉讼推动起来的。
四是近几年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技术和手段越发“高超”。
对于有退市风险的公司,其造假行为比较明显,往往也比较简单和直接,但由于涉及地方政府和社会稳定等,处理较难。而对于正常发展的公司,证监会在近几年监管的力度逐渐加大,其造假行为还是有所收敛,但是其违法违规技术却越发“高明”。目前,这些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方法,多集中于会计估计、会计变更、追溯调整,以及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等。
他说,从去年查处的这些案件看,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具有比较明确的目的性。
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与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此,会计造假的目的主要有:为取得发行资格(IPO);为达到《公司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标准造假;为增发或配股造假;为避免退市而造假;为了操纵股价而造假;为管理层收购(MBO)等私有化目的造假;为达到其它合约或行政许可要求造假等。
二是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与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紧密相连。
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与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紧密相连,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虚假信息披露;操纵股价;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通过伪造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实施金融诈骗;乱评估;私分国有财产;损害国家利益(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签订、履行合约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徇私舞弊,以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以致造成国有公司或企业严重亏损);行贿受贿;偷漏税;违反国有资产、土地、房地产等方面的法规等。
三是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
中国股票市场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企业改制上市采用剥离方式,69%的上市公司有母公司,且存在严重的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操纵股价、侵占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其原因包括:一是为达到《公司法》的要求;二是市场承受不了大盘股;三是政府仍相当程度上控制着投融资权;四是采用这种方式对原有国企领导最有利。
其次,地方政府严重介入公司改制上市等过程。其原因有四:一是国家仍处于控股地位,目前国有资本仍占上市公司股本的60%左右;二是帮助国企解困;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即使是私营企业,最后政府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四是改制上市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
再次,现行法律法规仍存在相当多的缺陷。一是对许多明显的不当行为没有相应处罚条款。例如: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各种方法将公司掏空,刑事处罚对此可能有办法,但由于董事会、股东大会、政府批文、事务所签字等手续齐全,其形式合法,行政处罚则比较难。二是处罚力度太轻,不当得利可能高达几个亿,但处罚则只是几十万。同时,证监会开出很多罚单,但往往难以执行。三是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与取证难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四是执法主体不明确,给检查与处理带来许多麻烦。所谓“证券管理部门”,有人认为是专指证监会,也有人认为还包括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资委和财政部等。
另外,刑事制裁和民事诉讼机制尚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很多本来可以由民事诉讼来解决的问题,目前都得靠行政手段来解决。例如中国人寿事件,在美国就是由民事诉讼推动起来的。
四是近几年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技术和手段越发“高超”。
对于有退市风险的公司,其造假行为比较明显,往往也比较简单和直接,但由于涉及地方政府和社会稳定等,处理较难。而对于正常发展的公司,证监会在近几年监管的力度逐渐加大,其造假行为还是有所收敛,但是其违法违规技术却越发“高明”。目前,这些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方法,多集中于会计估计、会计变更、追溯调整,以及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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