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账两年贪污16万 主办会计私吞公款被判刑
在过去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在单位任主办会计的郭昌乘着职务之便先后私吞公款近16万元之多。日前,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郭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整。
1983年参加工作的郭昌自1999年起任公司主办会计。2002年12月,郭昌在支付单位劳务费时,采取做账6万元,实际支付5万元的手法,将1万元差额占为己有。2003年5月,郭昌采用相同手法,做账41800元,实际支付31800元,再次贪污公款人民币1万元。
2004年2月,郭昌利用单位尚未开业,而该单位的支票、印鉴、财务章都由其保管之机,将20万元人民币转到单位在农业银行工业园区支行的账户上,并于3月初开出两张现金支票。其中一张是3月1日,提取人民币56000元;另一张是3月3日,提取人民币83500元,两笔金额共计人民币139500元。郭昌将其中的2万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随后他便携带着余款出逃了。
2004年3月4日,郭昌在开往重庆的火车上,收到单位同事、朋友的电话、短信,决定回来承认错误。次日,郭昌所在单位即派员将其带回。郭昌现已退出全部赃款。
郭昌犯贪污罪出逃途中,经同事、朋友劝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照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其中139500元是自首,故可依法减轻处罚。
1983年参加工作的郭昌自1999年起任公司主办会计。2002年12月,郭昌在支付单位劳务费时,采取做账6万元,实际支付5万元的手法,将1万元差额占为己有。2003年5月,郭昌采用相同手法,做账41800元,实际支付31800元,再次贪污公款人民币1万元。
2004年2月,郭昌利用单位尚未开业,而该单位的支票、印鉴、财务章都由其保管之机,将20万元人民币转到单位在农业银行工业园区支行的账户上,并于3月初开出两张现金支票。其中一张是3月1日,提取人民币56000元;另一张是3月3日,提取人民币83500元,两笔金额共计人民币139500元。郭昌将其中的2万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随后他便携带着余款出逃了。
2004年3月4日,郭昌在开往重庆的火车上,收到单位同事、朋友的电话、短信,决定回来承认错误。次日,郭昌所在单位即派员将其带回。郭昌现已退出全部赃款。
郭昌犯贪污罪出逃途中,经同事、朋友劝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照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其中139500元是自首,故可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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