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望立法赋予审计机关检查权
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这一草案一项重要的修改内容引人关注———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检查职责。
制定于1995年的现行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国家审计署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1995年以前,审计署、财政部各自通过所属的注册审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对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与监督。从1996年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审计师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成立了统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其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并接受审计署、财政部的监督和管理。1998年机构改革时,审计署主动提出将审计署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审计署只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这一建议得到国务院同意并写入审计署“三定”方案。1999年起,审计署连续六年开展了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工作。
为了适应审计机关职能调整的需要,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审计法第三十条修改为:“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检查职责,这一职责明显不同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审计署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审计机关履行这一职能也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
首先,社会审计机构从事的主要是审计业务,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会计工作,其业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我国目前财经领域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比较严重,这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执业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有密切关系。因此,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是完全必要的。从国外情况看,美国安然、世界通信公司等系列财务欺诈案发生后,基于注册会计师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现有监管制度的严重缺陷,美国联邦政府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在监督注册会计师方面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美国的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其次,审计机关不参与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地位相对超脱,独立性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检查结果比较客观公正。如果由负有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对社会审计监督的职能,管理与监督职能融为一身,难以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监督的力度。
再次,审计机关是从事经济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种综合性的再监督。通过对社会审计机构业务对象的审计和检查,可以有效印证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而且,审计机关在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方面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
从这几年的实际情况看,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社会审计机构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据统计,1999年至2004年,审计署先后组织检查了134家(次)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或重大疏漏,涉及金额369亿元。审计署已将其中问题较为严重的88家事务所、262名注册会计师移交财政部、证监会查处。
有专家指出,修改审计法,通过立法赋予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检查权,必将会起到规范社会审计执业行为,维护社会信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制定于1995年的现行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国家审计署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1995年以前,审计署、财政部各自通过所属的注册审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对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与监督。从1996年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审计师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成立了统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其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并接受审计署、财政部的监督和管理。1998年机构改革时,审计署主动提出将审计署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审计署只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这一建议得到国务院同意并写入审计署“三定”方案。1999年起,审计署连续六年开展了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工作。
为了适应审计机关职能调整的需要,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审计法第三十条修改为:“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检查职责,这一职责明显不同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审计署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审计机关履行这一职能也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
首先,社会审计机构从事的主要是审计业务,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会计工作,其业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我国目前财经领域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比较严重,这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执业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有密切关系。因此,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是完全必要的。从国外情况看,美国安然、世界通信公司等系列财务欺诈案发生后,基于注册会计师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现有监管制度的严重缺陷,美国联邦政府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在监督注册会计师方面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美国的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其次,审计机关不参与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地位相对超脱,独立性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检查结果比较客观公正。如果由负有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对社会审计监督的职能,管理与监督职能融为一身,难以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监督的力度。
再次,审计机关是从事经济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种综合性的再监督。通过对社会审计机构业务对象的审计和检查,可以有效印证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而且,审计机关在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方面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
从这几年的实际情况看,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社会审计机构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据统计,1999年至2004年,审计署先后组织检查了134家(次)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或重大疏漏,涉及金额369亿元。审计署已将其中问题较为严重的88家事务所、262名注册会计师移交财政部、证监会查处。
有专家指出,修改审计法,通过立法赋予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检查权,必将会起到规范社会审计执业行为,维护社会信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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