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行业也要讲执法性
会计师行业作为特殊的中介服务行业这一定式,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共识。然而,其特殊在什么地方,尤其值得会计师们深入思考。我认为,首先是严肃的执法性,其次是求真务实讲正义,三是忠诚服务于社会而存续。其中执法性是前提是根本。否则一切皆无,可视为自我取缔。为什么如此坦言?
注册会计师工作内容的前提是对各经济主体会计资料的真伪进行依法再鉴定,但这似乎迄今是人们不愿意承认的客观事实。
众所周知,凡立之法必有具体执法者,《会计法》也不例外,是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颁布实施的。再次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实行的《会计法》赋予了会计人员“四个有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很明显,会计人员是独立行使法赋其权的,根本没有规定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再“不予接受”;至于原始凭证,多数又是由外单位出具的,当会计人员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会计人员依法执业监督的是社会上的不法行为。
总之,《会计法》赋予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并受法律保护,还规定了会计工作程序、内容等等。因此,在我国,无论什么人都没有任何理由不承认或否认落实《会计法》的具体业务执法者是广大财务会计人员。这个观念不规顺,制止经济秩序混乱、遏制腐败都将是收效甚微的。会计工作具有广泛性、社会性、政策性、法制性和实正性等,它客观地规定了任何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绝不是孤立的自己一个单位的事,而是微观、中观和宏观经济都至关重要的基础工作。事实上,任何一个单位的管理层都希望别一个单位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而自己单位却千方百计的给社会提供未必真实的信息,这是自相矛盾的,其中会计人员失职是难辞其咎的。
坦率地说,无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等单位的任何一项不规范的活动,必将直接间接或先或后地反映到财务会计上来,都难逃会计这一关。会计工作质量好坏,不仅贯穿在各项经济工作成败的始终,也贯穿着腐败分子萌生、发育、败露直至惩处定案的全过程。
此前,世行行长沃尔芬森在第十五次世界会计师大会(1997年10月于巴黎召开)上发出的呼吁,“会计师们要加入到世界开发事业中来,承担起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来。这本来就是会计师立业之本,会计师们要本着道义和伦理责任挺身而出,为大众利益服务。”
我国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赋予了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独立的监督职权,不行使其职权或放弃职权就是知法犯法。如果法律规定必须做的(这是最低的道德低线)尚不情愿的去做,却谈论其他更高层面的道德约束,这不是求真务实讲正义,更不能说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倒有不择手段谋生之嫌。
会计信息失真的第一关没有保住,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再监督、鉴定其真伪,自然加重了工作负荷。倘若注册会计师不把依法从业、严肃执法放在首位,不认为其行为是知法犯法,却乐于作为垄断行业谋利的手段,放弃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这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真正应当自律的核心内容。换句话说,当务之急要自律人的问题,为什么不把《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奉为圭臬?否则制度再健全,人不作为,又有何用?
笔者认为,与其如此重视注册会计师的事后审计,倒不如强化众多的在职财务会计人员事前、事中的有效监督。比如,全面推行财务会计人员统管统聘,使会计人员不再囿于单位负责人的任意控制之下,用法律监督的权力具体地限制不依法经营、不依法行事的个人或法人权力的滥用,将违法违纪遏制在源头上。
注册会计师工作内容的前提是对各经济主体会计资料的真伪进行依法再鉴定,但这似乎迄今是人们不愿意承认的客观事实。
众所周知,凡立之法必有具体执法者,《会计法》也不例外,是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颁布实施的。再次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实行的《会计法》赋予了会计人员“四个有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很明显,会计人员是独立行使法赋其权的,根本没有规定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再“不予接受”;至于原始凭证,多数又是由外单位出具的,当会计人员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会计人员依法执业监督的是社会上的不法行为。
总之,《会计法》赋予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并受法律保护,还规定了会计工作程序、内容等等。因此,在我国,无论什么人都没有任何理由不承认或否认落实《会计法》的具体业务执法者是广大财务会计人员。这个观念不规顺,制止经济秩序混乱、遏制腐败都将是收效甚微的。会计工作具有广泛性、社会性、政策性、法制性和实正性等,它客观地规定了任何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绝不是孤立的自己一个单位的事,而是微观、中观和宏观经济都至关重要的基础工作。事实上,任何一个单位的管理层都希望别一个单位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而自己单位却千方百计的给社会提供未必真实的信息,这是自相矛盾的,其中会计人员失职是难辞其咎的。
坦率地说,无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等单位的任何一项不规范的活动,必将直接间接或先或后地反映到财务会计上来,都难逃会计这一关。会计工作质量好坏,不仅贯穿在各项经济工作成败的始终,也贯穿着腐败分子萌生、发育、败露直至惩处定案的全过程。
此前,世行行长沃尔芬森在第十五次世界会计师大会(1997年10月于巴黎召开)上发出的呼吁,“会计师们要加入到世界开发事业中来,承担起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来。这本来就是会计师立业之本,会计师们要本着道义和伦理责任挺身而出,为大众利益服务。”
我国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赋予了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独立的监督职权,不行使其职权或放弃职权就是知法犯法。如果法律规定必须做的(这是最低的道德低线)尚不情愿的去做,却谈论其他更高层面的道德约束,这不是求真务实讲正义,更不能说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倒有不择手段谋生之嫌。
会计信息失真的第一关没有保住,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再监督、鉴定其真伪,自然加重了工作负荷。倘若注册会计师不把依法从业、严肃执法放在首位,不认为其行为是知法犯法,却乐于作为垄断行业谋利的手段,放弃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这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真正应当自律的核心内容。换句话说,当务之急要自律人的问题,为什么不把《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奉为圭臬?否则制度再健全,人不作为,又有何用?
笔者认为,与其如此重视注册会计师的事后审计,倒不如强化众多的在职财务会计人员事前、事中的有效监督。比如,全面推行财务会计人员统管统聘,使会计人员不再囿于单位负责人的任意控制之下,用法律监督的权力具体地限制不依法经营、不依法行事的个人或法人权力的滥用,将违法违纪遏制在源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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