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会计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人大审议
「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昨天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会计条例(修订草案)》,运用特区立法权对某些条款进行变通,在联签制度、岗位轮换制度、会计诚信档案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为会计领域的诚信建设、打击做“假帐”等失信、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计需对重大经济业务负责
按照法规修订草案,在设置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当遇到涉及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构建、资产处置、资金调度、资金筹措、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时,应当实行单位负责人与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联签制度,只有两方面签名同时具备才可生效。
不得聘用亲属任会计
条例修订草案还设置了回避制度,规定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其余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不得在同一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此外,法规修订草案还规定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诚信档案,记载单位和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以便加强会计行业的诚信建设。
据介绍,我市目前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约12万人,而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估计达15万人,这表明,我市会计行业中夹杂着大量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目前我市有130多家从事代理记帐的机构,整个会计中介行业的运作很不规范。
会计需对重大经济业务负责
按照法规修订草案,在设置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当遇到涉及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构建、资产处置、资金调度、资金筹措、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时,应当实行单位负责人与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联签制度,只有两方面签名同时具备才可生效。
不得聘用亲属任会计
条例修订草案还设置了回避制度,规定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其余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不得在同一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此外,法规修订草案还规定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诚信档案,记载单位和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以便加强会计行业的诚信建设。
据介绍,我市目前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约12万人,而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估计达15万人,这表明,我市会计行业中夹杂着大量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目前我市有130多家从事代理记帐的机构,整个会计中介行业的运作很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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