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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印发《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

2003-12-07 10:25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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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素质和质量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1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会计师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建立、推行我国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注协通过研究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检查制度的经验教训,总结我国会计师协会行业监管的实践,结合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行业发展状况及特点,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为便于征求意见,现将起草过程中对有关主要问题的考虑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依据及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担负着对会计师行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因此,中注协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搞好行业自律的内在要求。

  注册会计师行业关乎公众利益,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水平,是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

  会计师行业自身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行业,有其内在的职业发展规律,因此,建立健全包括质量检查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惩戒制度等在内的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自律监督检查的专业化、日常性、规范化等优势,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检查对象的选取

  作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常都规定一个周期,比如三年、四年或五年,在一个循环周期内,将所有的事务所检查一遍。《征求意见稿》根据我国的国情,没有规定检查周期,也没有对每年度检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数量或比例提出具体要求,只是要求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对象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检查面应尽量宽一些。
关于每年检查对象的确定,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为体现公平起见,《征求意见稿》首先提出应当运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年度被检查事务所的名单,但同时考虑到我国行业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随机选取之外,应将后任事务所和存在压价竞争、管理层纠纷等突出问题的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

  三、关于检查人员

  检查质量的好坏,检查目标能否实现,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是关键。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其依赖、利用的主体力量是业内的专业人员,因此,选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是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征求意见稿》对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检查人员提出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和对检查情况应当保密等纪律要求。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赋予了检查人员的权利,提出了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支付适当报酬和奖惩的要求。

  四、关于检查的内容、方法

  基于注册会计师法对协会职能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检查的重点定位于行规和纪律的执行方面,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是否遵守了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此外还包括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等,检查意见也主要围绕着这些方面提出。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事务所的检查应当以检查小组的形式进行,检查小组应当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在检查方式上,《征求意见稿》提出一般要到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但对一些小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情况通过调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为减轻被检查事务所负担,体现服务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事务所的检查通常应当避开事务所的忙季,比如在每年的5-11月份进行。基于自律性检查的性质和内容,《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事务所的检查一般限定在事务所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不要求延伸到事务所的客户和银行等相关单位。

  五、关于检查结果的处理

  质量检查制度一方面强调检查工作的帮助教育功能,即通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帮助改进,化解风险;另一方面要发挥督促、惩戒的功能,通过惩戒达到警示和提高,以达到教育大多数、树立行业诚信形象的目的。因此,《征求意见稿》根据问题的性质对检查的结果的处理划分了三个层次,对问题较轻的发布提示函提请改进;对问题相对较多、较为严重的,发布警示函并列入次年的复查对象;对问题特别严重的比如涉嫌虚假报告的和不配合检查、不改进的,则进入惩戒程序,同时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样的规定,将帮助、教育和惩戒,将检查制度和惩戒制度、年检制度、谈话提醒制度等监管制度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为了更大范围内发挥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作用,《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以通报、开会等适当方式向业界公布。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成立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对象的选取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

  (一)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低价恶性竞争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等业务的;
  (六)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事务所。

  第六条  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经质量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检查人员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经理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性惩戒;
  (五)身体健康。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如与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三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审计准则情况;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
  (三)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当避开事务所业务高峰。

  第十八条 质量检查一般到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检查小组。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质量检查限于事务所内部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一般不延伸到事务所的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事务所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和事务所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应当关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被抽查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由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征求被检查事务所的意见。

  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被检查事务所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事务所对质量检查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报告后15日内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  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质量检查报告,必要时,可要求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事务所到会说明。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向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向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出警示函,提请改进,并决定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复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移交惩戒委员会: 

  (一)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拒绝、阻挠检查工作的;
  (三)拒不按照质量检查委员会要求改进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质量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按照《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针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内部质量控制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以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会协[1996]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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