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
第四条 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其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但财政资金专账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七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章 资 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间接费用和竣工工程。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二十五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八条 竣工工程是指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成本。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一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三十二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施工合同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三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项目结存。
第三十五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三十六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待移交工程占用的资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七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三十八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九条 收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有偿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一条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二条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的乡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四十三条 拨入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收到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四十四条 交入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愿投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十五条 交入有偿资金是指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第四十六条 交入银行贷款是指债务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第四十七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八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营运收入等。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九条 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农发资金支出、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
第五十条 拨出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五十一条 农发资金支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第五十二条 占用费支出是指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必要的回收费用和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
第五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但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11 现金
2 112 银行存款
3 121 应收款项
4 131 有偿资金放款 *
5 132 委托贷款 *
6 133 借出有偿资金 *
7 141 预付工程款 **
8 151 材料 **
9 161 待处理有偿资金 *
10 171 在建工程 **
11 172 间接费用 **
12 181 竣工工程 **
二、负债类
13 211 借入有偿资金 *
14 221 应付工程款 **
15 231 应付质量保证金 **
16 241 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7 311 本级有偿资金 *
18 321 竣工工程基金 **
19 331 完工项目结余
20 341 未完项目结存
四、收入类
21 411 拨入资金 **
22 421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
23 422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
24 423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
25 431 交入自筹资金 **
26 432 交入有偿资金 **
27 433 交入银行贷款 **
28 441 占用费收入 *
29 45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0 511 拨出资金 *
31 521 农发资金支出 **
32 541 占用费支出 *
33 551 其他支出
注:标注“*”号的为财政资金专账使用科目;标注“**”号的为报账资金专账和建设单位工程资金专账使用科目;没有标注的为共用科目。
第五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月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款项归还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应收款项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和个人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放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涵盖项目级次、项目年度、项目区和项目类别等。下同,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32号科目 委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有偿资金放款。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委托贷款明确债务后,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数。
3.本科目应按委托银行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41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或工程概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等。
2.预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51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用材料,也可不经过本科目,而直接记入“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2.购入和自筹交入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交入自筹资金”等科目;材料领用时,借记“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项目全部完工后,应将剩余材料及时作价处理。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种类和规格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161号科目 待处理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入的待核销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
2.逾期未还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等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级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待处理有偿资金。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71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直接形成实体工程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摊销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间接费用”科目;当单项实体工程完工并通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结转已完工工程成本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工实体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成本。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72号科目 间接费用
1.本科目核算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
2.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间接费用应按单位工程预算占全部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单项工程完工分摊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81号科目 竣工工程
1.本科目核算经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完工工程成本。
2.工程竣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借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的占用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有偿资金数。
3.本科目应按开发期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发生应付工程款项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31号科目 应付质量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预留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
3.发生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4.本科目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4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2.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净资产类
第311号科目 本级有偿资金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拨入有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收到本级财政拨入有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时,将“其他收入”、“占用费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占用费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收到缴回的完工项目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级有偿资金经批准转作无偿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类相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有偿资金规模,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第321号科目 竣工工程基金
1.本科目核算已竣工、但尚未移交使用的完工工程资金。
2.竣工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科目。本科目余额应当与“竣工工程”科目一致。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31号科目 完工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办理竣工决算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结余。
2.年终,应将相应的已完工工程收入和支出同时转入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发资金支出”等科目。
3.所有工程完工,办理总竣工决算后,应编制完工项目结余款项移交表,及时将完工项目结余中属财政无偿投入的部分缴回财政资金专账,属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投入的部分按程序退还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移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
4.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341号科目 未完项目结存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专账、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2.财政资金专账,年终结算时要将本年度项目资金收入与拨出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资金”等科目;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后,“未完项目结存”贷方余额应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报账资金专账和工程资金专账,年终结算时要将本年度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项目完工时,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四、收入类
第411号科目 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收到财政资金专账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1号科目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2号科目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3号科目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乡级财政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的乡级财政配套资金。
2.缴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31号科目 交入自筹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或农村集体、农民群众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或物资。
2.交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筹资单位或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32号科目 交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交入的单位或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33号科目 交入银行贷款
1.本科目核算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交入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41号科目 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
3.本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51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的资产营运收入等。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财政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报账资金和工程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11号科目 拨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2.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农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年终,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或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541号科目 占用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必要的回收费用和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年末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55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年末时,财政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级有偿资金”,贷记本科目;报账资金和工程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完工项目结余”,贷记本科目。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五十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决算编审要求,对各种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贷币资金、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五十八条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与同级财政预算核对年度财政预算收支和预算调整情况,保证与预算数字相符;与上下级财政核对年度预算调整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上下级财政之间数字相符。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及与各项目用款单位核对拨借款数额,保证拨借款项相符。
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相符。账面现金余额,要同库存现金相符。
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归还到期款项,对待处理有偿资金及时清理报批。
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加强材料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五十九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当年账簿,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三个环节,依次作账。
年终转账。计算出各账户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分别转入净资产类相关科目,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
结清旧账。将所有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然后在下面通栏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个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年终转账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记账凭证),将表列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其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资料,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下期实施计划的基础。
第六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和报表编制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十二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总单位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应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送报表,保证上级汇总的需要。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10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15日内报出;半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半年度终了3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报出;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应于项目竣工时报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具体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单位。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经费核算,按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
第四条 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其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但财政资金专账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七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章 资 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间接费用和竣工工程。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二十五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八条 竣工工程是指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成本。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一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三十二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施工合同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三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项目结存。
第三十五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三十六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待移交工程占用的资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七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三十八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九条 收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有偿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一条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二条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的乡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四十三条 拨入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收到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四十四条 交入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愿投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十五条 交入有偿资金是指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第四十六条 交入银行贷款是指债务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第四十七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八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营运收入等。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九条 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农发资金支出、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
第五十条 拨出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五十一条 农发资金支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第五十二条 占用费支出是指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必要的回收费用和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
第五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但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11 现金
2 112 银行存款
3 121 应收款项
4 131 有偿资金放款 *
5 132 委托贷款 *
6 133 借出有偿资金 *
7 141 预付工程款 **
8 151 材料 **
9 161 待处理有偿资金 *
10 171 在建工程 **
11 172 间接费用 **
12 181 竣工工程 **
二、负债类
13 211 借入有偿资金 *
14 221 应付工程款 **
15 231 应付质量保证金 **
16 241 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7 311 本级有偿资金 *
18 321 竣工工程基金 **
19 331 完工项目结余
20 341 未完项目结存
四、收入类
21 411 拨入资金 **
22 421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
23 422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
24 423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
25 431 交入自筹资金 **
26 432 交入有偿资金 **
27 433 交入银行贷款 **
28 441 占用费收入 *
29 45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0 511 拨出资金 *
31 521 农发资金支出 **
32 541 占用费支出 *
33 551 其他支出
注:标注“*”号的为财政资金专账使用科目;标注“**”号的为报账资金专账和建设单位工程资金专账使用科目;没有标注的为共用科目。
第五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月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款项归还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应收款项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和个人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放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涵盖项目级次、项目年度、项目区和项目类别等。下同,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32号科目 委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有偿资金放款。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委托贷款明确债务后,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数。
3.本科目应按委托银行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41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或工程概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等。
2.预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51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用材料,也可不经过本科目,而直接记入“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2.购入和自筹交入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交入自筹资金”等科目;材料领用时,借记“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项目全部完工后,应将剩余材料及时作价处理。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种类和规格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161号科目 待处理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入的待核销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
2.逾期未还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等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级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待处理有偿资金。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71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直接形成实体工程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摊销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间接费用”科目;当单项实体工程完工并通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结转已完工工程成本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工实体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成本。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72号科目 间接费用
1.本科目核算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
2.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间接费用应按单位工程预算占全部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单项工程完工分摊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81号科目 竣工工程
1.本科目核算经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完工工程成本。
2.工程竣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借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的占用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有偿资金数。
3.本科目应按开发期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发生应付工程款项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31号科目 应付质量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预留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
3.发生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4.本科目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4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2.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净资产类
第311号科目 本级有偿资金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拨入有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收到本级财政拨入有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时,将“其他收入”、“占用费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占用费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收到缴回的完工项目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级有偿资金经批准转作无偿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类相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有偿资金规模,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第321号科目 竣工工程基金
1.本科目核算已竣工、但尚未移交使用的完工工程资金。
2.竣工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科目。本科目余额应当与“竣工工程”科目一致。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31号科目 完工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办理竣工决算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结余。
2.年终,应将相应的已完工工程收入和支出同时转入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发资金支出”等科目。
3.所有工程完工,办理总竣工决算后,应编制完工项目结余款项移交表,及时将完工项目结余中属财政无偿投入的部分缴回财政资金专账,属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投入的部分按程序退还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移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
4.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341号科目 未完项目结存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专账、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2.财政资金专账,年终结算时要将本年度项目资金收入与拨出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资金”等科目;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后,“未完项目结存”贷方余额应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报账资金专账和工程资金专账,年终结算时要将本年度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项目完工时,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四、收入类
第411号科目 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收到财政资金专账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1号科目 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2号科目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23号科目 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乡级财政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的乡级财政配套资金。
2.缴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31号科目 交入自筹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或农村集体、农民群众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或物资。
2.交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筹资单位或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32号科目 交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交入的单位或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33号科目 交入银行贷款
1.本科目核算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本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交入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41号科目 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
3.本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451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的资产营运收入等。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财政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报账资金和工程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11号科目 拨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2.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借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农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年终,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或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541号科目 占用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必要的回收费用和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年末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级有偿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55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年末时,财政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借记“本级有偿资金”,贷记本科目;报账资金和工程资金专账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完工项目结余”,贷记本科目。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五十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决算编审要求,对各种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贷币资金、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五十八条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与同级财政预算核对年度财政预算收支和预算调整情况,保证与预算数字相符;与上下级财政核对年度预算调整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上下级财政之间数字相符。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及与各项目用款单位核对拨借款数额,保证拨借款项相符。
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相符。账面现金余额,要同库存现金相符。
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归还到期款项,对待处理有偿资金及时清理报批。
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加强材料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五十九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当年账簿,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三个环节,依次作账。
年终转账。计算出各账户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分别转入净资产类相关科目,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
结清旧账。将所有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然后在下面通栏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个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年终转账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记账凭证),将表列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其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资料,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下期实施计划的基础。
第六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报表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和报表编制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十二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总单位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应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送报表,保证上级汇总的需要。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10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15日内报出;半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半年度终了3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报出;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应于项目竣工时报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具体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单位。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经费核算,按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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