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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券商巨亏 新会计制度何过之有?

2005-03-08 07:2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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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牌民营券商大鹏证券被同行托管,海通证券、申银万国出现巨亏……证券公司作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其经营状况在资本市场里牵动着所有投资者的神经。在连续两年全行业亏损之后,2004年,多数券商依旧交出了一份白卷。从已经公布年报的情况看,券商大面积亏损已板上钉钉。券商的亏损首次由幕后转到了台前。银行间市场披露的57家券商年报显示,2004年57家券商总计亏损6.8亿元,平均净利润为-1200万元。远高于2003年的平均亏损额80万元人民币。
  
  正所谓“屋漏偏逢连阴雨,船破又遇掉头风”。券商在三年多的熊市中煎熬,证监会偏偏在这个时候宣布证券公司执行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大批证券公司因此被“打回原形”,这成为2005年初证券市场的一大“奇观”。
  
  申银万国按新的会计制度进行追溯和计提后,亏损额调整为28亿元人民币,位居券商之首。另外一家国内注册资本最大的海通证券也传出近20多亿的亏损金额。据行业人士分析,海通证券巨亏传闻并非空穴来风。海通虽然尚有180万元净利,但未分配利润却从5990万元,经追溯调整后变为-28.98亿元,账面资产缩水近30亿元。
  
  有券商直言,在新会计制度的制约下,券商引发更多的问题是在预料中的。在新的会计制度下,一些已经制定完财务数据的券商不得不根据通知的要求重新审计。一知名人士认为,虽然从长远来看,监管的日趋严格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利,但在连续熊市之下,券商已是焦头烂额,证监会此举无异釜底抽薪。
  
  新会计制度真的有如此大的“功效”吗?众券商巨亏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近段时间来,随着参与银行间市场业务的券商2004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披露,对于众券商因追溯调整以往巨额亏损而导致净资产大幅度缩水的现象,业内有关人士及相关媒体予以了极大关注。其中多数是从证券市场环境、券商自身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客观分析,但也存在另一种观点,诸如“众券商巨亏,新会计制度成众怒之因”、“严格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成为账面巨亏的导火索”、“券商监管升级,家底随会计制度变更缩水数百亿元”等等,把众券商巨亏之成因迁怒于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真的有如此大的“功效”吗?众券商巨亏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作为一名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变迁的见证者以及曾多年从事证券公司会计实务的工作者,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财政部于2003年11月7日印发了财会[2003]32号文件,要求证券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会计制度”);证监会于2005年1月19日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严格执行新会计制度,做好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有人据此认为,首次使用新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必须对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抵债资产等七项减值准备进行追溯调整,此外还要反映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真实亏损,即所谓“7+1”项调整。并且认为,正是券商新老会计制度之间存在的这一差异导致了券商巨亏。
  
  有的会计专家将会计形象比喻成摄像机,作为摄像机本身不可能改变被摄物体的本来面貌
  
  新会计制度能导致券商巨亏吗?凡是从事会计专业的人,首先必须搞清的一个基本概念就是:“会计的职能是什么?”众所周知,会计的一个基本职能是“反映”,即反映特定时点的财务状况和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信息。国内有的会计专家将会计形象比喻成摄像机,具有摄像功能,把被摄物体的当前状况摄录下来,作为摄像机本身不可能改变被摄物体的当前状况,更不可能改变被摄物体的本来面貌。同样道理,会计只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特定的程序将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反映出来,不可能去改变业已客观存在的东西,不能任意扩大会计的职能。
  
  是新会计制度实施导致巨亏,还是历史巨亏在监管力度升级之下得以曝光?对此,笔者持后者观点。因为就券商而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这三项资产减值并不大,众多券商早期购置的房地产甚至存在巨额增值情况,而抵债资产是券商早在1995年前从事场外回购和拆借业务引发全国性债务链而后进行债务清理和重组所遗留的问题,此后通过1996年至2000年证券牛市期间的消化和清偿,目前券商账面余额已经不大,因此,尽管新会计制度新增了该四项减值准备,但对当期利润及追溯调整200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是很有限的;长期投资则由于受资本金营运规模及相关监管指标的约束,投资规模也是有限的。虽然新会计制度与自2000年1月1日起即已执行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老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有些变化,但其产生的影响不可能是巨额的。
  
  实际上,七项减值准备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坏账准备和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然而新老会计制度对这两项减值准备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有人认为,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使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造成的亏损得到了如实反映。其实新老会计制度对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损益的确认时点并无实质性区别,只是对于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的披露形式由原先的表内反映改为表外补充披露而已,新会计制度只不过表现得更直观。但在老会计制度下,只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资产负债表的勾稽关系仍能作出判断,至于已实现且已结算损益的披露,新老会计制度的区别仅仅在于所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同而已。
  
  那么,是否所有券商都是从2004年才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追溯调整都要在编制2004年报时才进行?答案是否定的。从券商披露的财务报告看,部分券商未能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也是造成此次亏损集中暴露的一个原因。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上市的证券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应当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披露相关信息。上市的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所作的追溯调整,应当在2002年初进行,调整2002年报的期初数以及2002年度以前比较各期的数据,不应当递延到2004年集中调整。
  
  部分券商未能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也是造成此次亏损集中暴露的一个原因。因此,严格地讲,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只有非上市、非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才存在追溯调整问题,并且只存在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抵债资产等五项资产减值准备追溯调整问题,但这种追溯调整的影响并不是巨大的;而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以及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不应存在因为实施新会计制度需要追溯调整的问题。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为什么众多券商会出现追溯调整巨额亏损?问题就在于,这些券商原先就没有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一种情况是会计未能如实反映,将自营业务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游离于账外,即原先没有纳入正常账内核算及表内反映;另一种情况则是会计无法如实反映,因为业务部门出于保密性或其他目的,将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割离于财务部门,或券商各营业网点管理上失控,以业务开拓为名变相自营,以客户间配资为名变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而财务部门根本就不知情。此次追溯调整主要是迫于证监会《通知》所折射出的监管力度。证监会《通知》强调,如在年报核查或日后监管中,发现自查摸底报告未如实反映公司真实情况,或会计、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证监会对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慑于此,众券商只得将原先通过技术手法隐藏的历史巨亏予以曝光。
  
  总之,并不是新会计制度导致巨亏,而是券商原先就已经存在历史巨亏,因此次认真执行新会计制度、同时慑于监管的力度终于得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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