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协公布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行为。4月23日,江苏注协以苏会协〔2002〕40号向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资产评估机构发布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该制度规定:
省、市注协根据日常人民来信、财政和有关部门、中注协和其他省注协交办或转来的事项,依据其内容及其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对事务所负责人、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采取谈话提醒方式。
省、市注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在注册、执业、后续教育过程中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可以 约请事务所负责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谈话对象”)采取谈话提醒方式。
对于谈话结果的处理,该制度规定:
1、通过谈话未发现谈话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市注协应将谈话情况记录在案,提醒谈话对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对于谈话提醒前,已确认谈话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省、市注协应予 以训戒并要求整改。整改情况应当限期向省、市注协报告。
3、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市注协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一年内因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其任职资格年检不予通过。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的通知
苏会协〔2002〕40号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行为,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会。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中注协、省财政厅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注册、执业、后续教育方面的自律性管理和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含分所),以及经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登记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江苏省注协和各省辖市注协(以下简称“省、市注协”)分别负责省直和省辖市辖区内事务所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谈话提醒工作。
三、本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审计准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相关执业规范;
3、财政部、中注协颁布的有关事务所申请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的文件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执业、转所、注销的文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及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5、《中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省、市注协根据日常人民来信、财政和有关部门、中注协和其他省注协交办或转来的事项,依据其内容及其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对事务所负责人、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采取谈话提醒方式。
省、市注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在注册、执业、后续教育过程中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可以约请事务所负责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谈话对象”)采取谈话提醒方式。
五、组织谈话提醒工作的基本要求:
1、省、市注协安排谈话提醒时,应事先充分准备,拟定详细的谈话提纲;并针对涉及谈话内容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谈话对象。
2、至少应有两人参加谈话提醒,有主谈人员和记录人员,使用专门的谈话记录纸,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
3、主谈人员应确认谈话对象的身份,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目的,告知谈话对象应当真实、完整地向主谈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和作出的保证承担责任。
4、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提醒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5、谈话记录、谈话情况总结以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应归档保存,并作为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的参考依据。
六、谈话提醒工作中,可根据需要,约请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参加。
七、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省、市注协,经同意后谈话时间可以推迟,但推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谈话对象无故拒绝、推脱,不如实陈述或故意隐瞒的,省、市注协应记录在案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八、谈话结果的处理:
1、通过谈话未发现谈话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市注协应将谈话情况记录在案,提醒谈话对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对于谈话提醒前,已确认谈话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省、市注协应予以训戒并要求整改。整改情况应当限期向省、市注协报告。
3、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市注协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一年内因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其任职资格年检不予通过。
九、各市注协应在每年12月上旬将本辖区内的谈话提醒情况上报省注协;省注协应在每年12月下旬将全省谈话提醒情况上报中注协。
十、本制度由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制度规定:
省、市注协根据日常人民来信、财政和有关部门、中注协和其他省注协交办或转来的事项,依据其内容及其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对事务所负责人、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采取谈话提醒方式。
省、市注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在注册、执业、后续教育过程中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可以 约请事务所负责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谈话对象”)采取谈话提醒方式。
对于谈话结果的处理,该制度规定:
1、通过谈话未发现谈话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市注协应将谈话情况记录在案,提醒谈话对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对于谈话提醒前,已确认谈话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省、市注协应予 以训戒并要求整改。整改情况应当限期向省、市注协报告。
3、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市注协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一年内因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其任职资格年检不予通过。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的通知
苏会协〔2002〕40号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行为,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会。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中注协、省财政厅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注册、执业、后续教育方面的自律性管理和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含分所),以及经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登记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江苏省注协和各省辖市注协(以下简称“省、市注协”)分别负责省直和省辖市辖区内事务所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谈话提醒工作。
三、本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审计准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相关执业规范;
3、财政部、中注协颁布的有关事务所申请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的文件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执业、转所、注销的文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及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5、《中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省、市注协根据日常人民来信、财政和有关部门、中注协和其他省注协交办或转来的事项,依据其内容及其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对事务所负责人、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采取谈话提醒方式。
省、市注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在注册、执业、后续教育过程中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可以约请事务所负责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谈话对象”)采取谈话提醒方式。
五、组织谈话提醒工作的基本要求:
1、省、市注协安排谈话提醒时,应事先充分准备,拟定详细的谈话提纲;并针对涉及谈话内容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谈话对象。
2、至少应有两人参加谈话提醒,有主谈人员和记录人员,使用专门的谈话记录纸,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
3、主谈人员应确认谈话对象的身份,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目的,告知谈话对象应当真实、完整地向主谈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和作出的保证承担责任。
4、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提醒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5、谈话记录、谈话情况总结以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应归档保存,并作为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的参考依据。
六、谈话提醒工作中,可根据需要,约请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参加。
七、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省、市注协,经同意后谈话时间可以推迟,但推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谈话对象无故拒绝、推脱,不如实陈述或故意隐瞒的,省、市注协应记录在案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八、谈话结果的处理:
1、通过谈话未发现谈话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市注协应将谈话情况记录在案,提醒谈话对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对于谈话提醒前,已确认谈话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省、市注协应予以训戒并要求整改。整改情况应当限期向省、市注协报告。
3、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市注协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一年内因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其任职资格年检不予通过。
九、各市注协应在每年12月上旬将本辖区内的谈话提醒情况上报省注协;省注协应在每年12月下旬将全省谈话提醒情况上报中注协。
十、本制度由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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