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审计厅开始实行审计督察制度
为了加大审计监督执法力度,促进审计决定和省领导批示的落实,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经省编委批准,省审计厅新增设了审计督察处,并制订了审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审计督察的职责:
一是督察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纠正、处理事项的落实。
二是督察审计报告、审计信息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批示整改事项的落实。
三是督察移交移送涉嫌个人经济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查处事项的落实等。
审计督察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是各审计处在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发出后,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
二是督察处对已落实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可以通过核对有关资料或到被审计单位进行抽查,确认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落实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对搞虚假落实的单位,依法处理。
三是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区别情况,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责令限期内执行完毕,在限期内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向有关主管部门送达审计建议书,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通报批评。
四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信息批示有关部门整改的事项,按批示内容对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并向作出批示的上级领导反馈批示落实情况。五是对审计查出的涉嫌个人经济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司法及有关主管部门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接受移交移送材料的部门询问处理结果,对已立案的,跟踪反馈最终的查处结果。根据省审计厅简报第2期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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