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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经济鉴证证明业务

2006-04-06 23:45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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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3 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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