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乱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话题近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明确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只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更加清晰明确地界定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1993年颁布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但是近年来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也普遍出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经严重偏离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教育劳务的范围。
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教育劳务的免税项目作了规定,明确包括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这位负责人说,对2004年出台的政策,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仍对免税范围存有疑问,特别是对学校超过规定范围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免税理解不一。各地普遍反映需要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因此于今年1月12日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12日出台的最新通知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并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此外,最新通知还“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规定中的相关概念也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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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范围对照
1、关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免征范围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一.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征税范围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关于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范围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征税范围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