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最讲“诚信”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4月22日表示,要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个人和失信违规的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以加大处罚力度。
政府采购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公共消费支出手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诚实信用是其基本“游戏”规则,合同契约是交易的基本实现形式。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是平等的普通市场主体。交易关系,无信不立,市场经济最怕“失信”,事实上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大多是违反诚信原则所造成的,因而加强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缺乏诚信市场难忍
诚信是维护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是政府采购市场的道德基础。政府采购的诚信理念,是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都应具备的。在强调供应商诚信经营的同时,也要重视采购人、代理机构以诚信为基础的职业道德建设。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理念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求信誉,兑现承诺,不散布虚假信息,杜绝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交易原始资料和有关文件,不规避法律法规,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等等。如果没有诚信保证,就会出现尔虞我诈、贩假卖假、低价竞销,以及徇私舞弊和商业贿赂等违规和违法现象。
供应商缺乏诚信将失去生存发展机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同为当事人,任何一方缺乏诚信,都会影响采购的公正性,影响政府采购的正常开展。供应商不具备真正实力,靠投机取巧或拐瞒坑骗获得采购订单,必然难以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或应有服务,失信于人的结果是将会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被驱逐出政府采购市场,甚至面对法律的制裁。
采购人、代理机构缺乏诚信损害政府形象。作为买方市场中的大客户,采购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采购人不守诚信的“底气”,容易出现片面强调卖方的诚信而忽视了自身诚信的现象。采购人不守诚信的主要的表现就是不按规定支付款项、徇私舞弊、商业贿赂等。采购人缺乏诚信,会损害政府采购的形象,削弱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市场的信心,影响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功能作用的发挥。政府采购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应以良好的信誉和诚信形象,引导其他社会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促进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如果不坚持诚信原则,“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或许能带来短期的甚至局部的利益,但失去的却是宝贵信誉和“金”字招牌。
政府采购如何讲“诚信”
在政府采购市场化的进程中,诚信是一种成本低、效率高的管理手段,也是确保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保持政府采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加强诚信建设除了抓好常规的职业道德建设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各行其责,分工协作,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履行全方位跟踪监督管理的职责。把监管的重点从供应商延伸至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把监管的目标从经办人员转移到单位负责人,把监管的关口从事后前移到事前和事中。对政府采购中的失信行为要认真对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供应商失信行为,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资格,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对失信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记录在案,便于有关部门的随时查询,从而增强采购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尤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过程的监督检查,防止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履约过程中走样变型。
建立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依托社会诚信体系,建立采购商信用档案,主要内容是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状况,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同时,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履行合同、用户投诉等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完善采购供应商资料库。诚信体系主要包括评估制度、奖惩制度、年检考核制度和公示制度等。通过对供应商静态资料和动态履约质量的综合评估,划分诚信等级,分类管理,诚信等级高的评标时可酌情加分。当然,供应商诚信等级不是终身制,而是视实际情况变化可以调整,并定期在网路上公布。旨在将那些讲信誉、守合同、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留在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对那些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供应商等,应取消其资格,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
建立诚信激励约束机制。诚信激励机制主要有价格激励、定单激励、商益激励以及淘汰激励。对诚信记录好的供应商,应给予适当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仅有激励机制不够,还必须建立惩戒机制。对于失信的供应商应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将其清退出政府采购市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失信供应商的制裁,就是对遵守游戏规则供应商的有力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维护市场游戏规则,为供应商营造平等竞争环境。与供应商诚信激励约束机制配套的是,应有通畅的供应商投诉处理渠道,明确投诉的事项、条件和范围,以便于供应商分清责任,明辨是非,提高投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供应商的投诉,及时妥善处理,并给供应商以满意的回复。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实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
建立供应商履约质量担保制度。建立供应商诚信履约保证金制度,用经济手段确保诚信制度的落实,确保政府采购产品好、质量高、服务优,能发挥其应有的政策导向作用。依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支付方式与返还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供应商角度看,应积极推行诚信采购保险制度,对其货物、工程、服务投保诚信险,主动取信于人。这样供应商失信造成采购人利益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不仅有效降低政府采购领域的采购风险,同时也可有效地保证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和管理。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育采购当事人诚实守信的思想品德和职业习惯,并把诚信作为采购业务考核的硬指标。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诚信意识和自觉性,始终牢记政府采购的宗旨,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做反商业贿赂的表率。要完善制度,通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能监督和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加强对采购人诚信监管。要完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约束强化诚信建设,以制度保障诚信原则的落实,打造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阳光”形象和“诚信”品牌。
总之,政府采购最讲究诚信。要做到这一点就要通过完善制度提高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诚信理念,通过激励机制形成诚信导向,通过加大失信成本确保诚信形成习惯,让诚信成为政府采购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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