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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新办法 减免有了统一管理标准

2005-8-19 10:49  【 】【打印】【我要纠错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这意味着我国税收减免有了统一的管理标准。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具有3个特点。

  一是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办法》将减免税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二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原有的相关办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而《办法》明确为: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是规范减免税的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减轻了纳税人每年应付年审的负担,加强了对减免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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