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日前就企业改组改制后所得税征管问题发文规定———税款仍缴“老东家”
7月8日,记者从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企业改组改制以及经营形式发生变化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不变,税款还要缴给“老东家”——原来的征管机关。
通知指出,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这四种情况是: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果原单位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集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
原有内资企业改组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按规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不论企业办理何种工商登记,应当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规定确定征管范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征管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件和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国税总局:税款仍缴“老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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