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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镇退役兵自当老板免3年营业税

2004-8-19 9:18 海南日报·程娇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今天从海南省国税局获悉,为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今年起,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以凭借《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据了解,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据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另外,对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我省相关企业,国家也给予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城镇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如退役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退役兵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如退役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退役兵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的,企业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名退役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同样,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收税款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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