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月出台的《税务行政复议暂行规则(暂行)》引起纳税人的广泛关注。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自新规则施行以来,税务行政复议这种曾经在人们观念中是同税务部门“找茬”的行为,正在由冷变热逐渐成为纳税人所认识和接受的纳税纠纷调解手段。
十二种情形可以提起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各级税务部门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上级税务机关对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便利行政救济方式。
根据新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等十二种情形,都在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之列。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指出,新规则对提出行政复议的范围进行了更加清晰和合理的界定,属于新规定界定的十二种情形的,复议机关应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复议法理有据
李小姐是广州某区某企业财务负责人,日前,她对该区国税局未经认定便以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征收其增值税提出异议,遂向广州市国税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在核实其申请材料属实以后受理了该申请。据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自新的行政复议条例实行以来,仅5月份税务行政复议就已经提出三起,从今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数量来看,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的观念和看法也正在发生变化。
据介绍,从广州市国税局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例来看,不仅纳税人对税务复议的数量开始增多,税务复议的针对性也更强,纳税人提起税务复议的情形主要集中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上,包括纳税主体认定、适用税率、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据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与纳税人传统观念不一样的是,税务机关也更倾向于通过行政手段来调解税务纠纷,据介绍,复议结果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找回公道的案例占到70%-80%.“纳税争议”复议应先缴税
根据新规则规定:申请人对纳税争议提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提醒纳税人:有关“纳税争议”的税务行政复议必须要出示完税证明,否则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新规则出台 税务行政复议为企业讨公道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