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即日起,我市将进一步放宽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和条件。此次的优惠政策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三方面调整。
延长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止2005年底,现在规定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将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只要他们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以上期限调整为1年以上期限(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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