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税务部门近日在清欠房地产企业以往年度税款时发现,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着收取定金未交税现象,预收款不缴税或延迟申报纳税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的主要手段之一。
税务人员在清查鼓楼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度与2003年上半年税款时发现,该公司有已完工的房屋开发项目,但销售收入偏低。税务人员经过仔细核查并核对收据等财务资料发现该企业2002年度“应付账款”明细科目中有预收客户的定金合计238.4万余元、2003年1-6月份预收定金95万元均未申报纳税。此类现象并非罕见。南京城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在河西开发了一个项目,销售非常红火。检查人员在检查其往来账“其他应付款”时,发现该公司收取了购房者购房定金共计338万元,暂时开了收据给购房者,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务机关除责其按规定缴税外,还加收滞纳金6698.02元,同时根据征管法规定处以0.5倍罚款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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