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富豪缺位慈善捐赠的系列报道在读者中引起了关注和讨论,“捐助慈善事业的个人和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成为一大焦点,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陕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董智明。
据他介绍,个人和企业向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红十字总会、慈善总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抗击非典、老年服务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的新技术开发等捐赠可获全额抵免所得税。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向慈善事业的捐赠不得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例如,某人因所写小说获得稿酬10万元,扣除相关成本费用20%,剩余8万即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此人只能向慈善机构捐赠2.4万元,税务机关可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慈善机构收据予以减免所得税。具体减免办法为:以8万元减去所赠款项2.4万元后的5.6万元为最终所得额,再按照20%的税率征收。若捐赠数目多于30%,税务部门不予认可。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捐赠慈善事业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例如,某公司年总收入1000万元,减去800万元生产成本和50万元营业税、消费税等,所剩利润150万元为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按3%的限额计算,这一公司只能向慈善机构捐赠4.5万元,超过这一数额,税务机关不予认可。据介绍,我省税务机关认可的慈善和公益组织为慈善总会、红十字总会、陕西省慈善协会、陕西省红十字会、宋庆龄儿童基金会、老区基金会、减灾委员会等。
据了解,我国正着手对现行税法进行修改,其中一个重要趋势即鼓励捐赠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
陕西省个人和企业向慈善总会捐赠等可全额抵免所得税
上一篇:安徽合肥查处一增值税发票犯罪团伙
下一篇:前5月四川省地税破百亿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