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8月23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从目前披露的修改情况来看,关注的焦点在于起征点的调整和税收征管措施的加强两方面。不过,较之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要达到的“调节收入差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改善社会整体福利”这一终极目标,目前的修改草案尚缺乏更为根本的变化。
个人收入起征点的调整是此次修改的重点,也是前段时期得到社会广泛讨论的问题。新的起征点较之于原来的800元标准,提升的比例虽不算低,但缺乏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横向比较。如果以“当前中国就业者月工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人数不足2%”为理由,强调起征点不超过1500元的合理性,显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处于剧烈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隐性收入比例过高是个人收入组成的重要特征。如果以工薪收入作为主要的起征点制定参照,将会极大削弱税法实施过程中所能起到的收入调节作用,相应地,也难以对财政上的转移支付给予足够的支持。
这个问题的暴露,反映了一个立法时更为本质的认识问题,即个人所得税所要大力调节的对象,到底是“高收入者”还是“高工薪收入者”。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如果将同期中国社科院和社会学家孙立平等国内学者所做的社会收入分化调查结合起来看,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起到了调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作用。即便是在这个范围内,也仅仅是对高工薪者的高税负征收,而缺乏相应的高质量社会服务回报。
当然,新的修改草案显然考虑到了上述情况。新草案调低了低纳税收入者的税率,同时相应降低了各级税率的边际税率。在税收征管方面,建立个人所得税账户是一项较为重要的改进,这为日后建立完善的个人缴税和社会保险扣除与个人收入账户的结合打下了基础。但在如何监控日常隐性收入方面,新的征管措施并没有显著改善。这意味着,通过改变收入名义而获得的实际收入,仍能容易地避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此外,加大偷漏税的惩罚力度、奖励个税上缴等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缴税的激励状况,比如企业家等高税赋人群,一方面要应付相当高的企业税赋,另一方面还要面对高税率的个税征收,其实际税赋如此严重,将在相当程度上抑止企业家人才的经济创新能力。
个税法修改面临的第三个困境,便是与税收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改善。高税收不一定带来高福利,人们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这几个最主要的生活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缺乏税收调节带来的受惠感。可见,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在财政监督、社会政策等诸多方面协调改善,单纯的个税法修改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2004年中国个税收入1800亿 65%来源于工薪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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