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手续时,一律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即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就地从同级国库库款中直接退付。从今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地方25%部分按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出口企业预算级次办理调库。另外,年终省级财政依据实际退付情况分别与各设区市及县(市)进行清算。
此外,出口退税审批仍按现行规定,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以上国税机关负责审批,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主管退税机关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出口企业地方预算级次,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及时录入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退库预算级次,据此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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