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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涉农税收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2004-5-28 8:45 来源: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促进山东农村经济发展,山东省将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服务组织、农业生产资料企业以及农产品销售个体工商户等的部分涉农税收进行减免。

    据山东省财政厅厅长尹慧敏介绍,山东省今年将下放耕地占用税调控权,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以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论所有制和经营形式,均可享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出口退税将优先办理,积极支持农产品出口;对涉农服务组织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事业单位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进口农业生产资料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对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执行18%的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将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