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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农业特产税逐渐取消

2003-5-26 22:25 南方网·柴今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在5月18日对外公布。对于今年的农村税费改革,传递出来的两个信息值得注意:

  一是今年4月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现在大部分地区已经具备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条件,这些地区可以取消特产税。少数地区一时取消不了的,要缩小征收范围,降低税率,逐步取消。

  一是此次公布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

  由此看来,历经多年的农业特产税将逐步退出税收领域,最终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措施

  农业特产税,是为了调节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而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现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是国务院于1994年1月30日发布执行的。

  据经济日报报道,根据2002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可以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者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其他地区只征收农业税。

  从实际情况看,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等均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主要是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适当调减粮食生产,相应增加经济作物的生产。但是,将粮食作物改为经济作物,税种也将由农业税改为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应按农民的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但由于各类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之中,一旦产量和价格达不到预期,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将超越农民的承受能力。同时,在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既不利于促进农业的结构调整,也将大大降低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为逐步取消创造条件

  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具有一定条件,也需要进一步创造条件。来自基层的要求表明,减税要优先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在农民想栽点果树、花卉等新东西,可征收特产税的压力让他们不敢种。这不但不利于农民增收,而且不利于结构调整。我们需要动用一下税收杠杆,以真正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有经济专家测算,从实际征收情况看,2001年我国农、牧业税为285.8亿元,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为195.9亿元,农业各税合计为481.7亿元。农业各税只占2001年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5.6%。2002年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

  移支付的总额为7332亿元,如果地方政府不征收这一部分的税收,改由中央政府以专项转移支付来补贴地方政府因而减少的税收,则中央政府要增加的转移支付也才6.6%,如果只免除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中央政府要增加的转移支付只有2.7%,所以,在财政上是可以承受得起的。另一方面,如果一时尚不宜完全取消掉农业各税,农业特产税则应该优先考虑去掉。如果取消了农业特产税,征税人员也可以相应减少,也可以进一步减轻农民的负担。

  现阶段还要规范征收

  从各地传来的消息表明,具备条件的一些地方已经陆续开始取消农业特产税。

  从4月1日起,安徽省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农业特产税统一改为征收农业税,不再对农业特产品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其税负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业特产税的应征税额。据分析,这次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农业特产品纳税额比以前降低50%左右。江西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取消毛茶、水果、花卉、苗木、油茶、药材、蚕茧等七种农产品,改按去年农村税费改革中核定的农业税税负征收农业税,不得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七种农业特产品特产税及附加后,县财政因此减少的收入,主要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弥补。浙江、广东等地也在全省及局部地区实行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试点,并获得良好效果。无论各地区采取哪一种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办法,农民的负担都会有所减轻,受到广大农民拥护。

  同时也应当看到,取消农业特产税是需要条件的,这就是地方的财力基础和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当前,在不能马上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情况下,还要坚持规范征收。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征管秩序。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要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只能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