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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两个配套文件出台

2003-1-13 10:41 来自: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为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落实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征管程序及操作方法。

  据了解,去年9月,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为了将这一政策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细化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制定了两个配套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出台的配套文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政策: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中还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的幅度、新办企业如何界定、与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主辅分离兴办的经济实体应具备的条件等问题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明确税收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又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确了各政策的具体征管程序及操作方法,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的商贸企业、现有的服务型企业、现有的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申请认定报送材料、享受的扶持政策及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同时还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有关人士表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出台的两个配套文件,不仅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上的保证,更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具体操作。各级税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每位下岗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