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车辆购置税在2001年以前一直由交通部门以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形式征收。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从2001年起,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过渡期间仍由交通部门代征。
9日召开的全国车购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说,车购税费改革启动以来,代征机构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改革的顺利推进。车购税收入的快速增长,不仅有效缓解了我国公路建设资本金严重不足的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杠杆作用”,保证了国家在公路建设中实现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为形成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公路网作出了贡献。
目前,车购税费改革正进入关键阶段。税务总局副局长钱冠林表示,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政策,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员划转分流安置、业务财产划转移交接收工作。交接期间原则上不准停征车购税,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停征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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