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三大变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这是继2000年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进行税收优惠之后的又一次减税。
2000年7月,国务院便颁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简称18号文件),从投融资政策、产业技术、出口、收入分配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方面为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对照《通知》和18号文件可以看出,集成电路产业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税率下降。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而《通知》则规定按照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优惠范围扩大。18号文件规定只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才能够按照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通知》则规定只要是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均可以按照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另外,《通知》在18号文件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生产企业实行所得税“五免五减”的基础上,对于生产线宽在0.25微米-0.8微米之间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也给予了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
3.新增按比例返还所得税款项,该比例按情况不同,分别达到40%和80%。
集成电路产业关键在于理顺产业链
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在“九五”期间飞速发展,年均增长率达到27%,去年销售收入已近200亿元,预计到2005年全行业销售收入将比现在增长200%以上。
虽然我国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和封装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整个产业模式却与国际惯例不甚相符,因此拓展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空间关键在于理顺产业链。
新政策尚需要其他政策配合。各部门政策不协调造成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出口再进口”怪圈。一方面18号文件鼓励国内外资本在国内设厂和产品内销,另一方面国家实行出口导向型的税收政策,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在报关和退税方面提供的方便程度与企业出口额大小密切相关,由此出现了内地设计、制造和封装企业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把绝大部分产品出口国外再由用户从国外进口的奇怪现象。另外税制和外汇管理体制的某些规定也是产生这个现象的原因,如销售给整机产品最终出口的生产商这种“间接出口”方式不能视为出口;退税速度缓慢造成企业资金大量积压。因此,只有统一协调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局的相关政策才能够创造打通集成电路产业链的良好环境。
集成电路上市公司业绩升幅不大
集成电路产业上市公司主要有上海贝岭(600171)、有研硅股(600206)、浙大海纳(000925)、上海科技(600608)、宏盛科技(600817)等,其中上海贝岭主要从事集成电路产品生产,有研硅股和浙大海纳主要从事单晶硅产品生产。以上各公司将受益于《通知》的出台,其业绩也将随之有所改善。不过在IT产业整体不景气的大环境下,不能对业绩提升幅度寄予过高的期望。
集成电路业:税收利好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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