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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三大对策力推地方税源建设

2004-8-3 8:45 来源:厦门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核心提示从几年来的我市税收收入构成看,税收的增长主要体现在中央级收入连年攀高,地方级收入则增长乏力。即出现“税收总量大而地方收入小、入库金额多而地方实惠少”的现象,此局面的形成主要是缘于国家财税体制的问题、我市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的问题和国家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等三方面的原因。如何改变这一局面,加强地方税源建设,值得我们认真探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陆明亮

    近年来,我市税收收入(含国税、地税收入,不含海关代征进口税,下同)呈连年增高态势,收入总额由1999年的62.43亿元增至2003年的135.33亿元,在4年的时间里翻了一番多,年均递增21.4%,高出同期全市GDP增幅7.5个百分点,税收增长明显快于经济增长。

    但是,从这几年来的税收收入构成看,税收的增长主要体现在中央级收入连年攀高,地方级收入则增长乏力。即出现“税收总量大而地方收入小、入库金额多而地方实惠少”的现象,此局面的形成主要是缘于国家财税体制的问题、我市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的问题和国家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等三方面的原因。如何改变这一局面,加强地方税源建设,值得我们认真探讨。

    税收的增长,主要依赖经济发展、税制调整和加强征管这三大因素,其中经济发展是首要因素。针对地方收入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地方税源建设,努力扩大收入规模,提高组织收入的质量,建立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如张昌平市长在不久前一次会上所说的,向产业结构要税收,向重点项目要税收,向经济运行效益要税收,向激励机制要税收,向税种结构调整要税收,做到中央、地方收入同步增长。主要的对策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将培植地方税源、扩大收入规模列为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重要议题

    我市经济管理部门在制定规划、谋划项目时,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具有强烈的“生财”观念,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带动地方收入的增长。因此,考虑在市、区两级政府下达招商引资任务时,除确定引进项目数和引资额外,要测算出所引进的项目每年能收到多少税(特别是地方能得到多少税),并将其作为任务考核的一个硬指标。在目前厦门发展空间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要讲究引资的“含金量”,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宜再提“大中小一起上、侨港台全都要”的口号。

    就厦门来说,当前应在遵循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基础上,扩大经济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调整产业布局、注重岛内外同步发展,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增长。我们要贯彻“以港立市”战略,发挥海港、空港优势,发展现代物流业,形成有较强集聚效应和辐射能力的物流平台,增强城市的竞争力。要以现有良好的设施为基础,大力发展会展业,吸引国内外厂商及中介组织前来举办各种专业性的展览,努力使厦门成为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会展城市。要促使旅游业上规模、上档次,整合资源,打响品牌,提升品质,扩大合作,将之转化为促进“三产”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加强规划、调整布局,做深做精房地产业,要利用十分宝贵的土地资源,多建造高端写字楼和现代化住宅小区,引导和吸引住房消费,提升单位建筑面积的产出水平。

    二是要在税源管理上下功夫,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从税务部门来说,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的思想,在税源建设上有所作为。要针对现阶段各种经济税源呈现的特点和当前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构筑科学规范的税源管理体系,为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坚实基础。

    首先,要加大税源调查力度,为确定收入重点、加强征管提出科学依据。我们要掌握政策性、经济性税源增减情况,把握经济发展趋向与税源演变的关系,摸清税源底数及其变化规律,准确预测税收收入趋势,为政府在找准产业发展方向和资金投入重点等方面建言献策。海湾型城市的发展、海峡西岸经济带的建立和泛珠三角区域的提出,必将给我市带来新的经济循环和产业布局调整,进而形成对税源的影响。为此,我们要迅速适应并及早预测有关的变化趋势,开展宏观调研,发现潜在税源和新的税收增长点。

    其次,要加强和创新税源监控方法,从源头上堵塞税收漏洞。第一,强化重点税源监控。我市经济的集中度比较高,重点纳税户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必须抓住重点税源不放,开发、运用监控软件,理顺重点税源的管理流程,将监控范围内的大户和重点项目管深管细。第二,重视源头控管。不久前,国务院信息办将我市列入第二批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8个省市之一,市政府确定将工商、国税、地税、海关、质量监督等8个部门掌握的企业基础数据,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跨部门共享。我们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将共享的信息用于加强源头控管,完善纳税户基础资料库和税源数据库,从源头上堵住税收漏洞。

    第三,要创新税源监控手段,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优势,以规范征管流程为基础,不断完善各个征管模块,优化征管软件的控管功能。同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和有奖发票等税源监控方法。

    再次,要重视对收入的动态分析,通过日常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对税源的监控是税收日常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由表入里、变静为动,将工作做好。如建立和完善收入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改进收入分析方法和预警信息生成模式,按税种、税目、行业、纳税人等不同分类,厘清各时期在组织收入方面一些带代表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动态的量化分析,发出有提醒、起指导作用的预警信息。同时,要通过日常征管和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确保税源数据的真实有效。此外,要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通过稽查查案,发现和堵塞税源监控上的漏洞。

    作为税务部门,要遵循“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认真贯彻新《征管法》,根据实际,提出不同阶段强化征管的措施。要依靠科技手段,利用信息化建设的优势和成果,提高管理效能,改进征管质量,实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要抓好稽查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健全税收保障体系。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措施,促进经济发展。

    三是积极稳妥地实施和完善地方税制改革

    现行税制实施10年来,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地方税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制约着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执行。解决的根本出路是要深化改革,敢于实践。2003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我们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调整和完善税制,就地方税制来说,应从下列几方面入手:

    首先,要按“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原则,统一内外有别的地方税制。对外资企业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分别并入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一些现仅适用于内资企业而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如城建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应扩大适用到所有企业,以显示税法的公平,也体现纳税人应尽义务与享受公共利益的一致。

    统一内外税制,很重要的一点是,应尽快将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予以合并。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已成为法律,其条文规定相对来说较为符合国际惯例和时代特点,因此,可采取“内向外靠”的做法,即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础予以合并。对内资企业实施的计税工资做法应予取消;鼓励企业办展、办会,所开费用作为广告费予以税前列支;鼓励效益好的企业兼并等。

    其次,要加快改革现有地方税种。现行的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均系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颁布实施的,已显得十分陈旧。对城建税,应遵循独立性、普遍性和有利于征收的原则,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实行等级差别税率,同时扩大征收范围。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应按经济政策、产业导向和物价指数变化,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税额)等方面重新予以确定。对印花税,要从方便申报、有利于征收及适应电子商务兴起等方面予以完善。

    个人所得税系1994年税制改革时公布实施的,经多年努力,取得长足发展,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有完善的必要。第一,要完成税制模式的转换,由目前的分项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税制。第二,要根据国民收入水平、物价指数,适当调整级差税率,增加费用扣除额(按家庭赡养人口来确定费用扣除,目前条件似不成熟,可暂不考虑)。第三,要制定严密、操作性强的征管规定,明确纳税人、扣缴人的义务和责任,完善代扣代缴机制,加强源头控管,改进费用扣除方法,强化执法手段,形成“普遍申报、简化计算、强化扣缴、从严执法”的征管格局。

    同时,还应考虑的是,要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变化,适时调整营业税部分税率。我国的营业税税率几十年“一贯制”,一直为3%—5%(除少数行业外),总体税负偏低。如对电信、建安、交通运输业等适用3%税率,对广告业、销售不动产适用5%税率等,有必要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提高适用税率,这方面是大有潜力可挖的。如仅将上述适用3%税率的行业的营业税调高1个百分点即按4%税率征收,每年我市地方财政即可增加收入3亿元,相当于全市3.5万个体工商户2年半的纳税额。

    此外,还要妥善处理营业税、增值税交叉税源的征收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手段、形式日渐多样化,存在着营业税和增值税业务活动交叉(混合业务)的现象。目前营业税、增值税混合业务主要体现在餐饮、建安、电信、软件等方面,应予妥善解决。

    再次,要适时开征新的地方税种。开征新税种,应从优化地方税制结构,拓展地方税新税源和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考虑,促进“费改税”进程。具体来说,要尽快出台已列入十五大和中央全会文件的遗产税,以及列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将已征收了18年的教育费附加正名,改为教育税等。

    除此之外,当前应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提上议事日程,这也是我国税制符合国际惯例和加入世贸组织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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