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徐州市地税局获悉,针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人数不断增加,市地税局近日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新政策。只要符合新政策中相关规定的我市下岗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据悉,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需要安置的人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徐州地税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税。经地税部门审核同意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此次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
该工作人员同时指出,此次政策中明确规定,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本税收优惠,其他个体经营行业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徐州市:下岗失业干个体免4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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