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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类减免税不再需层层审批

2005-8-19 10:50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该《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此类减免税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

  《办法》同时对以前不合理的规定作了修改。一是对于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原有的相关办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而本次通过的《办法》明确规定: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二是明确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税务总局明确14类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

  ■ 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