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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不应弱化税收的调节功能

2005-8-22 14:56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关于个税调整又一次成为新闻热点。为适应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和基本生活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启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

  从税收的一般功能来说,一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二是调节贫富差距,两者都是政府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税制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现行税制改革以何为重?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是,当前税制改革不应也不能弱化税收的调节功能。

  首先,弱化税收的调节功能与“五个统筹”相违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而要实现“五个统筹”,税收的调节作用大有可为。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我们在税制设计时应当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增加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而农业税由5年取消改为3年取消等一系列农村税费改革措施正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体现。统筹区域发展就要求我们在税制设计上出台更多的支持振兴东北、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否则如果给全国一视同仁的政策,统筹区域发展将无从谈起。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我们在税制设计上不能仅注重税收的收入功能,更应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就业、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我们在税制上应加大对节能型、环保型产品的税收扶持力度,加重对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征税力度。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要求我国的税收应扶持民族企业发展,要求加快两税合并的进度。弱化税收的调节功能会带来城乡差异、地区差异、个人收入差异的进一步拉大,会带来能源的过度使用、生态环境的日渐恶化等,显然与“五个统筹”的要求不相符。因此,税收的调节功能绝不能等闲视之。

  其次,强调税收的调节作用并不一定就会带来“副作用”。不可否认,税收在发挥调节作用的同时会带来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的增加,以及会带来所谓的“超额负担”。但是,只要有税收存在,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以及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损失和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超额负担。这些“副作用”是随税收而来的,并不是税收只在发挥调节功能时才有的。其实,税收在发挥调节功能的时候不一定就会带来超额负担等“副作用”,如税收在对个人收入分配、垄断、污染等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等市场失灵行为进行调节时,不仅不会带来税收的超额负担,相反会带来税收的超额收益。

  最后,税收的收入功能不宜过分强调。我国近年来税收总量连续突破10000亿元、20000亿元、25000亿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公布的数据,2005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达到15810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增收 2819亿元,预计今年全年税收收入将会突破30000亿元,税收增量仍会超过5000亿元。应当看到我国的税收是超经济而高速增长的,近年来的税收增长率都在20%左右,而GDP增长率平均在8.5%左右。因此,当前的税制改革总体上还是应当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不能过分强调税收的收入功能。

  税收的收入功能与调节功能并不是相矛盾的,税收在发挥调节功能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增强着收入功能,如税收在调节负外部性时开征的生态税、物业税、遗产税、对高消费行为和高耗能、重污染产品征收的消费税等很明显增加了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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