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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拍卖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强征所得税

2005-3-21 8:4 京报网-北京日报·黄玉迎 任丽娟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市地税局已经下发《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3月9日起开始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随着首都拍卖市场上拍卖书画作品、古玩等个人产权交易行为的日益频繁,拍卖交易额迅速增长。
  
  据统计,去年本市通过拍卖形式成交的收入已经达到近40亿元。但由于拍卖品的原值不好确定,给拍卖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很大障碍。《通知》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无法确定原值的拍卖品的拍卖收入合理合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预计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使本市今年个人所得税增收近亿元。
  
  通知指出,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包括拍卖书画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地税工作人员表示,“财产转让所得”是个人将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财产转让所得”的比例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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