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不再是‘香饽饽’”
一直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增值税的征税地和退税地往往不一致,在过去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盘承担的机制下,这一矛盾没有上升,而在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下,由于地方政府要负担超基数退税部分的25%,地方财政开始无法承受出口退税之“重”。
在广东人大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中,多位代表都认为,在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下,增值税收入和承担出口退税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这种不对等不仅在省与省之间存在,在市与市、县与县、区与区之间也普遍存在。如果处理不当,将导致新的地方保护主义,阻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商品的自由流动,部分地区已明确表示将对出口型企业、特别是收购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进行政策限制,此举既不利于提高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推进沿海与内地的分工协作,同时也将加剧国内市场的分割。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珠海市市长王顺生向记者表示,一般贸易是企业采购产品进行出口的贸易,产品多来自各地,但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全部在出口地退税,这就对外购产品出口比重大的城市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以珠海市为例,一般贸易中有82%的出口产品采购自外地,这部分商品的税收在原产地缴纳,退税却要由珠海市负担,产品生产地和出口地之间税负严重背离,显失公平。
王顺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2004年,珠海市一般贸易产品出口退税为7.27亿元,如按82%的比例计算,外购产品退税达5.96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按照25%的比例负担1.49亿元。
浙江代表团的李如成代表说,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使出口增速加快,在上海、宁波等沿海地区,出现了出口退税增速超过地方税收收入增速的局面,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过去,外贸公司是‘香饽饽’,而现在却成了‘臭冬瓜’,地方政府惟恐避之不及。”李如成代表对记者说,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财政的压力,不得不出台规定,对一般贸易中收购产品进行出口的贸易行为进行限制,这对于区域经济的分工和产业结构调整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不符合沿海地区大力发展服务业和对外贸易的要求。
地方代表:出口退税基数太低
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超基数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来自沿海地区的人大代表普遍认为,目前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与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数额存在较大差距,这影响了地方的既得利益。
有江苏代表反映,全省的出口退税基数仅为2003年出口应退税额的66.5%.即使2004年出口为零增长,按退10个月计算,地方也要承担23亿元的出口退税额。
这位代表告诉记者,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三点:一是中央以2003年出口退税指标1789亿元作为基数,与2003年全国出口应退税额2903亿元存在较大差距;二是按照2001年~2003年历史平均出口情况确定基数,不能很好地满足出口增长较快省份当前的退税需求;三是各省市对超基数退税层层分解,多级分担,由于各地出口增长存在差异,更加剧了退税基数不足的矛盾。
“2005年,江苏全省预计分担超基数退税84亿元,这一数字大大超过我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8.5亿元增量。”这位代表表示,目前这种情况在东部出口大省表现得都很突出,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出口增长越快、地方负担越重”的局面。
与东部出口大省相似,南方省份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广东省珠海市2003年全市实际办理出口退税25.3亿元,但核定后的全市出口退税基数仅为16.5亿元,两者相差8.8亿元。也就是说,即使2004年珠海出口退税零增长,不存在超基数部分,珠海市也要负担2.3亿元的出口退税。
有代表认为,出口退税新政策的思路是按增值税分享体制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出口退税,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进口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和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均为中央收入,地方不参与分成。与此相反,出口退税却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机制。由于只下放事权却未能相应下放财权,地方没有足够的退税资金来源,只能利用财政超收部分予以弥补。随着外贸出口的不断增长,当超收不能弥补退税缺口时,将直接影响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转。
应急对策:地方“超重”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
对出口退税新政策实施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国家有关部门已开始研究解决。
在3月9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财政部长金人庆在回答有关出口退税的问题时说,当前出现的问题在当初设计改革方案时已经注意到了,如果地方政府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行出口,推行外贸代理制,这一矛盾也将迎刃而解。但由于中国的发展还不平衡,特别是中西部很多外贸出口企业规模很小,产品比较单一,在自行出口或者代理出口方面存在困难,达到这种目标还需要一个过程。
金人庆表示,现在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实事求是地进一步采取共同负担的机制。有关部门将在了解3月份的外贸出口和出口退税数据后,确定地方政府能够承担的出口退税能力和其增值税的增长能力是否相适应,如果退税数额超过了承受能力,将由中央政府财政来负担。
与此同时,来自沿海地区的人大代表也为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唐豪建议,首先,中央应按各省2003年出口退税应退数额增加退税基数,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今年内解决或分今明两年解决。
其次,实行海关代征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制度。具体建议以2004年为基数,从2005年开始对进口环节增值税增量实行中央与地方按75:25比例分成,地方分成部分用于解决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部分所需资金。
第三,建议中央在适当增加地方出口退税基数的基础上,建立出口退税激励机制,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中央财政取消补贴和减轻负担所增加的财力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各省外贸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相关热词: 出口退税